法律知识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22:43
人浏览
案情介绍:

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再像《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所以,方某发生的伤害符合现行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的下班时间应当遵守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否则,由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处于工作时间或者下班时间了,其发生的伤害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和理由: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应当是下午17时的事实并无争议,方某也承认当天离开单位时并未向有关管理人员请过假。据此,可以确认方某当天在工作时间未经假期提前“下班”的事实。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否则,劳动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