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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劳动合同法。我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从7月12日,18日到2月14日,19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辞职,我,我请求公司弥补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了。公司的试用期为6个月,我已经工作了7个月。如果我去劳动局仲裁,我会得到什么大概率?你好,关于劳动合同法。我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从7月12日,18日到2月14日,19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辞职,我,我请求公司弥补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了。公司的试用期为6个月,我已经工作了7个月。如果我去劳

合同纠纷 2020-06-05 19: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必须去应诉,如果不去,会被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那么有败诉的可能性,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劳动者必须去应诉,去仲裁委拿一下对方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看那看对方申请的什么,然后找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针对性的进行抗辩,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劳动冲裁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6个月期满,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转正,但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劳动者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有补偿,要看辞退的原因:
      
    1、因为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甚至可能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2、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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