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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3月份出了车祸,警察判定了同等的责任,公司也向她索取费用,她要我出全部检查费用,我因为同事的关系,我出了,她不断向我索取医疗费用,我不同意,她威胁说我不能出来就赔偿工作费、营养费

离婚 2020-05-31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受害人的伤残构成伤残时,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否则,法院最终很难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从而无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因此,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不需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记得要求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生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当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就不需要单独的休假证明了。因为只要有住院凭条,住院期间就认定误工期间,无需受害人另行就误工时间再举证。误工费要有以前三个月的工资历证明,或者完税证明。而且是单位确实扣了工资。保险公司会有专门人审核的。
    1、误工时间需要由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速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 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误工费是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一个概念,属于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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