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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如何合理收回土地

综合法律 2020-06-09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 n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n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nn如果子女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且在最初实行土地承包时,与父母同属一个家庭,那么可以继承承包权。nn如果子女取得城市户口,则不能继承,应由村集体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
    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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