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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妈妈2009年进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的是一年一签的合同,今年续签了一次。2012年11月16号公司开会通知将于12月1号由珠海搬迁至肇庆,当初签订的合同工作地点是珠海南屏,现在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那边上班的话,能得到经济赔偿吗?具体怎么赔偿?请帮忙尽快回复,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06-26 0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搬到外地而劳动者不愿随往的,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满2年不满
    2.5年就是
    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满
    2.5年不满3年就是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同时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工资。
  •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威胁或者欺诈和诱骗,则就能证明他签订合同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
  • 应该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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