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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法定假期内放假,学生意外坠车死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综合法律 2018-09-06 1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规定2014年始实施。法定假期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同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依此规定,2014年新年放假时间为1月1日;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31日至2月6日;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5日至4月7日;劳动节放假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日;端午节放假时间是5月31日至6月2日;中秋节放假时间是9月6日至9月8日;国庆节放假时间是10月1日至10月7日。
  • 猝死应该属于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
    平素健康或有严重器质性疾病但病情已基本稳定,而突然产生的非人为因素的死亡,称为猝死。猝死往往发生于即刻、数小时,一般不超过6小时。
    猝死的死亡原因必为自然性疾病或机能障碍,暴力死亡不属于猝死范畴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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