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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已经离婚已经近5年了,现在孩子5周岁,孩子的亲生父亲从孩子刚满月到现在从来都没抚养、探望过孩子,并且从未给付过抚养费,还知道他现在也已经结了婚还有了孩子。因为我的孩子现在是他的继父在抚养已经2年多了,因为怕对孩子将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受到压力和影响,孩子的姓名一直都是随他现在的父亲,我想知道我们现在是否可以不经过他的亲生父亲将孩子出生时的姓名更改,或者有其他的什么方法。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离婚 2018-09-06 1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期间给,但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就该问题而言,女方给付抚养费是其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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