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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首付40%按揭购房,09年结婚共同按揭,购房合同、房产证上都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离婚财产该怎么算?

离婚 2018-09-06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你们双方所还的贷款以及支付的首付,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房屋的现有价值,不能主张偿还。
    3.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分割时首先由你们双方协议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4.若起诉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法院一般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即每人一半。
    5.根据《婚姻法》第41条,未还清的房贷为共同债务,应当由你们共同偿还。
    6.同时本案中你方首付的一半借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 首付款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男方无权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你好,婚后加名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规定   
    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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