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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现在的公司在2007年6月14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在2009年6月14日第一期合同到期后,续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续签时合同中写明其他款项延续2007年6月14日合同内容,无任何其他添加内容条款。从2009年初,我开始担任产品经理之职至今。 本人于2010年4月13日,提交了书面辞呈,提出辞职,公司以我掌握产品机密为由,同时认为劳动合同签订时的保密协议“不具有约束性”,因此要求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然后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 疑问: 1、公司在我离职时要求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是否合法?本人是否有拒签的权力? 2、公司现在给我的协议书初稿漏洞百出,要么是模糊不清、要么是自相矛盾,更有十分苛刻的条款。所以我想知道如果一定要签订这样的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条款,以保护我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3、如果僵持不下,公司继续拖延,本人有哪些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比如,提出辞呈30天后不上班,公司是否应该继续付给本人工资等……

合同纠纷 2018-06-26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至于你说的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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