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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河北省人,在天津一家私企打工,于5月10日中午在车间加班,左面部及左眼受重伤,单位支付了医疗费用。单位想私了条件是:1,本人52,一次性签8年劳动合同,直到退休。2,养老保险单位给补交7年,本人交后8年。3一次性赔付伤残津贴(按5级标准)4,后8年月薪,在原有基础上加500元。经考虑暂时同意,待具体数额确定后再议。陪父亲回老家修养一个月后,具体数额已定,我父亲每月开2500,他们把天津市最低标准1160定位所有职工的保底工资,用1160为基数计算要赔偿的数额,根本不合理,我们不能接受。在父亲还为出院期间,我就多次提过让单位报工伤,他们就一直拖,现在单位申报已过期,只能我个人报,单位虽表同意,却不提供材料,现在彻底没人管了。我们长时间在津不便,想委托位律师办理。

保险纠纷 2018-09-06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可到当地的劳动局询问。
  • 发生工伤后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员工工伤赔偿的工资是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平均值来支付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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