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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家在今年六月二十日订购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并缴纳了购房定金七万元,认购书约定购房定金不退,后来发现这个开发商在今年十月二十三日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们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售楼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违反了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所以跟我们签订的购房认购书不受法律保护,我们可以以此为理由要回购房定金以及定金的利息。请问律师,我们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去法院打官司能够赢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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