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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56年离开青岛的,现泰山路有一处住房正拆迁,是公房户主是我父亲,现已去世,房屋一直是大女儿在住,请问我想回青岛,可以过户到我名下吗?谢谢!

拆迁补偿 2018-09-06 1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1)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2)房屋出售价
    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
    0.5‰交付);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3)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  
    (4)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  
    (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按照房地产买价的
    0.75%计算缴纳。即纳税人为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6)过户手续费;过户手续费按套计算。每套250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减半,过户手续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 如果拆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就手续不全,实际中拆迁协议也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房产证通常会按照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产权仍属于原房主。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和普通商品房交易不同。
    安置房所征地拆迁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剩余部分,要上市出售,同样需要取得预售证,购房者在购买时和普通商品房交易是相同的,购买合法销售资格的项目才能减少日后网签备案和办理房产证的风险。
  • 您好!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
    但实际情况中,在拆迁的细则中会将此类无房有户的情况列为空挂户,即不予任何补偿.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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