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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别人订了一份合同,现在我不想卖给他了,如果对方提起诉讼,我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啊.谢谢了.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冯春林(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济南市明圆小区23-3-402联系电话:0531-82322281买方:崔建华(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499号3-4-101联系电话:0543-3360063,13563373781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现有位于济南市阳光舜城中十三区8-3-402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系甲方于1999年3月12日从三联集团公司开发商处以房屋预售方式购得;房屋建筑面积:93.93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7.41平方米(详见附件)。甲方保证附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现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二、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及地下室共计价款:叁拾捌万捌千元整(388000.00元整)的价格买给乙方,该房屋的总价包括煤气开户费、暖气开户费、契税、过户费等。维修基金现尚未交付,将来若需交付,将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再承担。 三、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互相协助共同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因产权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该费用直至乙方拿到房屋产权证为止,包括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费用;乙方不承担房屋产权变更的任何费用。 四、自该房屋产权证下发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双方本着诚信及时的原则尽快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五、若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该房屋产权变更事宜不能实现,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房产管理部门尚未给甲方办理产权证,所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购房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整),其中合同生效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剩余款项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元整)自房屋产权变更为乙方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七、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保证该房屋无权利瑕疵,本合同生效前未与第三人签订任何与该房屋有关的,且不利于乙方的协议,未用该房屋向第三人设定担保。 八、本合同生效前因该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再行与第三人签订任何与该房屋有关的,且不利于乙方的协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九、甲、乙双方均保证为本合同履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单据、证件等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十、乙方向甲方支付完购房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整)当日,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该房屋,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所有钥匙;自该日起,乙方负责支付房屋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物业、水电、采暖、煤气、电话、有线、宽带、装修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使用费用。 十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以下材料文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甲方与三联集团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书》壹份2、甲方与三联集团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第九款修改意见书》壹份3、甲方与三联集团公司签订的《购房补充合同》壹份4、阳光舜城中十三区8-3-402房屋分户图贰份5、甲方购房的交费单据:5.1委托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5.2房款差价5.3预收房款5.4防盗门定金5.5煤气预交费、保险费5.6煤气初装费5.7防盗门5.8暖气开户费5.9契税完税证6、甲已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纠纷 2018-09-07 0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现在市场交易中二手房合同补充条款多为双方协商的自拟格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多为开发商拟订的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可以调整的。
  •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购房者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房屋开发商在产权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因此,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  房屋开发商须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这是房屋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因此,房屋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房屋的实物交付依合同约定为之,房屋的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和证件交付。所谓实物交付,是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腾空交付购房者占有、使用。所谓证件交付,是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交付购房者,并协助实现房产转移登记。在实际操作中,房屋买卖都是先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之间需要一段时间,而购房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比较复杂,分析起来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格。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联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比如审批了18层实际却盖了20层,违章的部分就无法办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对于房屋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明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日之日起90日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的是期房,如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证书,如逾期,张女士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购房者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产权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
  • 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而非本约,即你和开放商之间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意向,是一种订约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两方承诺到时候履行买卖商品房的协议,它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样,预售合同对买卖合同内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交过部分购房款,视为实体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开放商不能再将其卖给他人,如果开放商一房二卖,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房屋预订协议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
    因此,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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