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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月29号进入公司工作,并于一个星期后于公司签下试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由于兴趣方面的原因,我于4月25号提出辞职申请,申请在第二日获得批准。现在我正等待公司招新人,交接工作。由于私人原因,我必须要在5月份2号,12、13号,16、17号请假5日(公休4日,我已于5月4号休1日),现在公司将我其中2天的请假与公休调整,却不批准我剩余的两天事假!

合同纠纷 2018-09-07 0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多六个月。
    如果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最少为三年
  •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感到身份不适,可以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协商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不准,劳动者可以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然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须用人单位批准,更无须向劳动机关投诉。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可以直接劳动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没交的问题,建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现在劳动仲裁不受理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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