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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谈的7000试用期工资,7月29上班的,现在回家结婚想请假回去,公司不给假,说太长,然后还说9月份工资没有绩效,按照3500这样算,再扣掉没上班的天数,请问这样公司做法合理吗?试用期,谈的7000试用期工资,公司不给假,然后还说9月份工资没有绩效,请问这样公司做法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06-29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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