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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与开发商2015年5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50%房款,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买房人按约定日期付清首付后,开放商在规定日期办理合同备案,因买房人资信问题,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是否因退回首付款买房人与开发商2015年5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50%房款,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是否因退回首付款

银行 2020-06-30 0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归纳问题解答如下:
    1、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合同条款是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和变更的。在本案当中,你可以选择以显失公正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实现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是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损失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能够预见到的实际损失是交付的购房款在返还之前的利息。
  •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过程时有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相关违约的对首付处理规定的,则按合同执行。
  • 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过程时有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相关违约的对首付处理规定的,则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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