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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3月结婚,辞去天水公职,随夫去了宝轮应聘在一家单位。结婚时丈夫家未给分文,是我的父母出钱装修了房子。因我是独身子女,我的父母看我婚后依然租房住,于心不忍,拿出多年积蓄十万元让我们买房,便在宝轮买下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因无房产证,押金一万,付款13.5万元。2008年地震后,为照顾一直寄养在天水我父母家女儿,与丈夫商量后,我父母费九牛二虎之力恢复了我的公职,2009年3月我便回天水上班,丈夫一直留在宝轮,我于2009年在父母帮助下在天水又购买一处住房,面积为92.72平方米首付10万多银行贷款24万(我是主贷款人)。后他的工作迁至广元,我们便以19.5万元的价格卖了宝轮的房子,还去借款还有6.5万元(借我父母的钱未还,有借条)。随着分居时间越来越久,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淡,他平时本来就不太会关心和照顾我和孩子,现在两地分居他更觉得我们母女有我父母,所以很少过问,每月1600元的房贷不管不问,我和孩子寄住在我父母家,生活费更不管不问。我于2010年月提出离婚,开始他不同意,后来我的一位中学同学(一直对我有意)打电话给他胡言乱语说了一些话,于是他认定我出轨,也决定要离,还给我发了一份离婚协议,由于他要我把孩子给他,所以我一直没有签字。现在他又不离了,说要么把孩子给他要么让我起诉。我现在真的已经精疲力尽了,我只想和孩子好好过,请问律师如果我去起诉离婚,孩子和财产如何分割?由于要上班和照顾孩子,可否聘律师代办?

离婚 2018-09-07 1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你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协商不成,上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片,去结婚证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另一个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法定离婚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分居两年以上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除非男方同意,否则,即便女方净身出户仍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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