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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也同意离婚,但是非要坚持离婚前把房产过户(我是主贷人),并从房产证除名。还为此起草了一份协议,说明离婚后回支付给我80万,但不肯说明这80万和房产分割有关。请问我可以离婚前办理房产过户吗?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呢?

离婚 2018-09-07 1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
    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审理不动产归属问题需要判断其准据法时,实务中存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和第36条的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规定是基于夫妻关系这一特殊性作出的规定,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同时,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是应当在不与某具体物的物权准据法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换句话说,应首先考虑适用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规定,除非根据该准据法确认的物权关系不被不动产所在地法所承认。
  • 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哪些情况需要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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