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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女人同居一年左走,后来大家发现性格不合,我提出分手,都已经两个多月了,我这段时间都一直住在外面的,她就一直住在我家里的,就是不肯搬走,她要我赔偿她3万元精神损失费,我们在此期间没有共同财产,请问我有没有义务要赔偿她,还有就是她一直住在我家不肯搬走我可不可到法院起诉她呢?

离婚 2018-09-07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按离婚程序向法院起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这类案件。根据你的描述,你这种情况属于同居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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