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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于今年10月中旬在幼儿园滑梯摔伤,脸上淤青,当时医务室老师说没事过几天就会下去,大面积的淤青是已经没有了,脸上只留下小指指甲大小的淤青底下有硬块.我今天去带孩子去医院看后,大夫说除非孩子以后不笑,只要笑就会看出两边脸不同.我想询问一下,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去找幼儿园讨个说法? 首先,我只是想有个说法,并没有想要求赔偿,我女儿的脸不是有钱就能恢复的了.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笑吧,现在一笑两边就明显不对称.其次,这个伤造成的时间较长,我是怕现在去找园长的话,老师不称认了.

仲裁 2018-09-07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临床实践中多数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多在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轻微责任一般按照10%(0-20%)判决,次要责任按照30%(20%-40%)判决,同等责任按照50%判决。
    除非医方存在明显严重过失,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才可能被认定承担50%以上的责任。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赔偿金额在数万元、十几万元,患者病情较轻但损害后果严重可能会获赔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比例相当低。
  • 如果幼儿园有过错的话,进行适当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至于家长说要什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家长方要打官司,幼儿园方绝对不会承担像孩子家长那样“狮子大开口”式的赔偿,但要适当给予赔偿。只要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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