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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二年级学生,家住在**镇**街,9月9日中午一点多背起书包打一把大黑伞去上学并有同学同往. 这天天下暴雨,街上水很大,街道边的水沟的水更猛,水沟原本有水泥板盖住,但长期以来街上人修房子为了方便就在水沟里取水,于是街面边的水沟有很多取了水泥板后留下的洞口.这些洞口现在也说不清是谁弄的了,不过洞对过去是有开发商的,但开发商不承认了.该生上学时经过离家不远一洞口时,就去洗一只弄脏了的鞋不慎一头栽下去,通过水沟冲到了一里外的小河里溺水死亡.在洞边留下了大雨伞.这一情节是与他同往的学生在事情发生后说的.但是现在派出所去取证时这些学生不说了,都说不知道,使事情变得说不清---有的说是在河边玩耍时溺水的,有的说是被街上的洞吞噬的,于是家长就找学校赔偿.学校觉得此事是发生在上学路上,又是在街道上,应该由管理街道的政府和取水的人负责,但家长觉得无证据来证明,就以学生交给学校的为由找学校责,开口40万,我是一个旁观者,想给当事人建议,但不知道这官司怎么理解,在此请教,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9-07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溺水,如果暑期溺水身亡的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是在和家教老师约定的学习时间内,或者有家教老师陪同去游泳,家教老师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在约定的学习时间内,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内,或者没有家教老师陪同的,则老师无责任。
      这里所说的责任,指的是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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