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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小孩在一私营幼儿园上学,不小心被同班同学牙齿咬伤手臂,且破了皮,伤口红肿。当时校方没有通知我们家长,直到下午放学,孩子妈妈去接的时候发现伤口,校方才提起,后来孩子妈妈带孩子去卫生院去打疫苗针,花了200元左右。事后带着费用票据去校方报销,校方却声称是孩子咬伤不用打疫苗针,这个费用不给予承担赔偿。事发后,我家小孩不敢去幼儿园上学,怕再受伤,从此就在家休息,事发那段时间经常夜里惊醒哭闹。而且孩子估计是疤痕性皮肤,伤口到现在几个月了都没有褪去。今天给当地教育局打电话,通过教育局协商调解,可校方突然声称说:1当时带孩子去诊所看了,而且买了药膏付了部分费用。2而且家长赔礼道歉了。3医生也说不用打疫苗,是我们自己强行要打的。而事实情况却是:1家长根本没带孩子去看,也没有给我们药膏,当时也没有提起这事,也没有任何票据可以证明,2家长根本没有对我们道歉,校方也没有。3当时医生说不用打疫苗针,校方也不在场,也不知道。凭什么说不用打疫苗针,通过后来了解原来校方和诊所人员认识,直接打电话和诊所沟通的。现在的最后情况就是校方不给予赔偿,还捏造事实。当地教育部门说无法处理这个问题。所以我想咨询,我想起诉校方,要校方赔偿我孩子的精神费、医药费、疤痕留下的治疗费以及错学费。此等诉状能否有胜算打赢? 等待佳音!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9-07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赔偿,从两个方面看,最为准确。一方面,从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和补偿。从加害人方面看,是对加害人士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他人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损害或者精神痛苦,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而这种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借财产赔偿的形式,对人格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调整。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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