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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请教一下各位,请帮我出出注意,先谢谢了,我是2008年12月22日把车子借给朋友小马开,后来当日小马撞了人,认了全责,我们也被告上了法庭,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人在本地住院约二个月基本上康复可以出院了,花去约12万药费,后来复查时说有脑积水自己到上海**医院动脑积水手术,可在手术中血管破裂就成植物人了,就这样一直是植物人,他们于2009年5月先上告了一部分医药费35万元,于9月交换了证据,后来本来想调解的,可一直没调解成功,11 月30日我们也提出了要求对华山医院的手术作鉴定,可是法院一直说时间太长了受理了,也没有书面通知,说到下一次医药费告上来再说,现在定在下周一开庭,可是面对新的侵权法,我是不是要拖时间对我们有利还是先开庭,请问大家就是这个法律适用的时间会不会是以事故发生之日算还是以开庭之日算还是以判决日算的,谢谢啊,急求答案

债权债务 2018-07-06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因知情同意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完全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哪怕是在医学上毫无瑕疵的治疗,也不能免除医院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 如果不存在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来承担责任或请求赔偿人身损害,除了责任划分还要看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还要看被抚养人情况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 4种医疗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重要资料不全、情节不清,对患者死因有争议而又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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