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事情起因:2009年的某一天上班早上,当车子刚启动准备倒车的时候,我从反光镜里看到一老人正坐在垃圾桶的边上,于是下车把她搀扶到边上,此时车子与垃圾桶位置相隔还有2-3米距离,倒车雷达也并未鸣叫。孰料,当晚这位老人的家属找上门来,一口咬定是我撞倒了老人,并要求我赔偿老人的治疗费600元,伤势不重,只是轻微扭伤。事情经过:最后到了派出所解决,在警察的提议下,以有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我承担了全责,加上老人也是独居,出于好心我也答应了。可是到了第二天,老人家属告知老人感到不适,到了医院再次拍片,诊断为骨折,并需要手术。在这穿插一下老人的生活和家庭:老人的子女平时很少来探望自己的母亲,而老人一个人独自居住在小区,几乎每天爬小区和派出所的垃圾桶捡垃圾,小区居民与派出所警察都劝阻无果。最后老人还做了伤残评定,为10级伤残,并把我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判定结果是医疗费加伤残费加精神损失等总归费用6万多元,保险公司和我各承担3万多元。在此我恳请大律师给我提议和建议该如何处理此事,我是出于好心帮老人承担600元的初诊医疗费,孰料事情越来越严重,我感觉好冤枉。

保险纠纷 2018-07-06 2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合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