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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丈夫于2009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他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在公司占有股份,离婚时在原公司所属的夫妻共同资产未进行分配,我要求查账按实际资产进行分配,但他对我承诺用那些资产再投资所获利润会更多,一旦项目立项就和我再签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多给我些资金。可最近我才知道他又和别人结婚了,但我们的补充协议还未签,他答应给我签可不愿意他的现任妻子一起签字,也不愿去做公证,并且他的再投资项目还在筹划阶段。去年他向公司借了150万元经营一家茶楼,我感觉受了欺骗,向他追讨我们当年在他公司的资产,他说他们公司当年的获得利润由于投资失误都亏损了,让我去找公司要。我们当年的协议离婚书上并未提及再投资在建项目,也未提及再签补充协议书的说明。我想问的问题是:(1)未被分配的原夫妻资产再投资后所获利润与前妻和现任妻子的所属关系是怎样的?(2)原夫妻资产未分配,但已协议离婚,未分配资产除了用法律方式查办外,可否用仲裁机构介入的方式追回?(3)如果现在他给我签离婚补充协议书(除了公证,或他现任妻子也知道),怎样才能保证所签协议合法有效?

离婚 2018-09-07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夫妻双方要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 根据婚姻法规定:
    1、协议离婚的夫妻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据您所述,您的姐姐并不符合这两样条件,因此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并且您的姐姐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由您姐姐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相关法规如下:《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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