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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实行为施者中有依法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被害人可以向谁提起民商诉讼

诉讼 2020-07-09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学校的责任规定,有以下内容: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 如鉴定为精神病人犯罪,不会判刑,但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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