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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承担法律后果。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共同犯罪还是间接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是构成没有刑事责任的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19-12-20 2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学校的责任规定,有以下内容: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者构成犯罪,才成立共犯问题,也才成立教唆犯。
    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被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便无共犯可言,当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实就是将其当做工具,对于教唆者来说,无异于其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实行犯。
    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仅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对于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 不满十六与幼女发生关系是犯罪吗?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审理未成年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必须是“偶尔发生”、“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即行为人对幼女的性行为是“偶尔发生”、“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针对的是年龄相当,因早熟而早恋,性行为萌动,性认知力和意志力较差,由性冲动而发生性行为的少男少女们,这类人主管恶性及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均小且具可塑性。

    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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