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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衷心的感谢您,因为有您,让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可以免费的咨询到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 事情是这样的,因我父亲的职业就是大家所说的“包工头”,今年6月份,我父亲和某老板口头约定好,我父亲帮他的租的房子装修好,装修完成后,以租客租金付工程款。可是,9月份装修完成,10份就收到一张搬迁书,叫我们11月20日搬走,当时我父亲就给了老板电话,老板说;到时候让我们把装修的一些铁卖了,剩下的工程款他再来支付。但是现在来了一批不知名的人士在拆房子,这让我很忧心,毕竟我父亲只是和某老板口头约定,如果他不守约定,我父亲将会血本无归,而且做工的工人也将拿不到他们的血汗钱。这才是我忧心的根本,我父亲他的材料费可以不要,但是工人的工资一定得要。希望律师能给我一些建议,或者帮助。我代表20个工人和我父亲,在这里感谢您。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07 2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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