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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未评估阁楼面积 要求全面落实安置补偿拆迁评估中阁楼算不算面积?算与不算的依据是什么?拿到拆迁评估表的当时,我们提到:我们家三层阁楼的面积为什么没有评估进去的疑问,拆迁部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一直有些疑问。今年九月,我们查找了无锡市有关拆迁方面的政策文件:也就是“告住户书”中提到的无锡市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锡滨委发(2005)62号、锡政办法(2009)101号文件。【包括这次金博公司提供的锡房联(2009)1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都没有找到“阁楼不算面积“的规定。,我们在拆迁办碰到了负责本地块评估的项目经理,咨询拆迁中房产测量的依据标准是什么时,他否定了我们带来的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拿出一本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说以这个标准为评估依据,我们也同意。GB/T17986-2000对坡形屋顶的计算要求更严格:“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事实上,农村房屋都是有斜坡的尖顶结构,但斜坡高度在2.20米以上的确实不多。为什么?因为这种斜坡屋顶高度与房长是有一定的合理比值的,据了解:小瓦片屋顶的房长与房高的比值,一般为4:1。一般情况下,当阁楼满足屋顶高度在2.20米时,其房子长度约在9米左右,且此时的建筑面积仍为零。农村房屋的长度大多在10米左右,所以,大部分阁楼是算不到建筑面积的。但我们两家的房子,与别人家有所不同:1、阁楼的上下进出有固定的楼梯和门; 2、房子特别长,其长度17米左右,斜坡屋顶最高处为4.20米左右扣除屋顶高度2.20米以下的斜坡长9米(两头各4.5米),还留有斜坡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中间一段,长度8米左右,乘上房屋宽度3.8米,其建筑面积50平米。我们认为,斜面结构屋顶的建筑面积,算还是不算,总要有个标准和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在拆迁中,把符合上述斜面结构屋顶2.20M以上的部位,未计算为建筑面积,直接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利益。要求全面落实和执行拆迁政策,补偿我们两家合计少安置的50多平米面积。

拆迁补偿 2018-09-08 0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 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  必须明确,在拆迁补偿中只是作为参考,补偿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裁决。  协商完全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是否依据评估报告完全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决定。
    因此,可以看出,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当协商不成时,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是,要明确,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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