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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件,2010年6月20日起诉,法院因各种原因,至今没有审理,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09-08 07: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起诉前应该准备什么
      
    1、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要件。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交易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列房产中介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
      
    2、带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房地产权证;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
      
    3、其他证据材料。
      定金收条;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交易房产尚有按揭);空户证明;资金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凭证;存量房过户预约单等。
      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明确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其中一项来主张。
      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结合司法实践,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成本支出、房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
      
    2、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除外情形下,买方可诉请要求继续履行。
      实务中,法院最终是否支持继续履行诉请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
      
    (1)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具体包括卖方是标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标的房屋上不存在他项权(卖方能够涤清除外)、该房屋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包括查封等事项);
      
    (2)买方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3)生效判决执行的可能性;
      
    (4)买方不放弃并积极主张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买方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按照合同对迟延履行违约金之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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