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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无证驾驶肇事,找人顶包,被识破,伤者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当时是小腿骨折,治疗17天出院,50天后死亡,经尸检后认定是心脏病发做,但是尸检报告说小腿骨折对心脏病有诱发作用,想问我们得怎么赔偿,承担什么责任,我需要详细的资料,跪求!

交通事故 2018-09-08 0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对搭便车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无偿区分。
    对驾驶者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而无证驾驶人的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并以此来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含)毫克。
  • 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根据汽车保险免责条例,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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