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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一个人为了避免五个人的生命发生危险,可不可以把另一个人至于危险之中?一个死亡换五个死亡,对第三人是故意伤人么?还是紧急避险?前提是为了救五个人而使一个人死亡了。有点迷茫了,麻烦给回答下,谢谢了,呵呵

刑事辩护 2018-09-08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故意伤害至人轻伤,按照正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刑事拘留并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以后承办民警会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愿意进行调解并能够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者释放。如果当事双方不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那公安机关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审核批准以后报送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

    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

    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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