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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叶某(男20岁,甲县人),在甲县一田地发现刘18岁,强奸,刘反抗,后叶威胁,刘不反抗被奸,事后刘手机掉地上价值2000元,叶抢走手机,刘没报案,叶因害怕于6月5日向乙县派出所报案,民警钱某查找接警记录,未发现此报案,不受理,钱在笔记本中记录在案,感觉事大,向所领导汇报,后用车将刘送到甲县公安局,甲县接案后侦查,发现叶在丙县打工,甲县公安局在丙县叶某处将叶某传唤至甲县,经询问,叶交代了犯罪,经查叶某在2005年因盗窃被判有期一年,缓三年,经叶家申请,甲县同意对叶取保。请问:1 叶犯什么罪,构成自首不?累犯? 2 钱某做法存在什么问题 3 甲县公安局错误在哪

综合法律 2018-09-08 1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无论是累犯还是初犯,自首可以按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累犯自首之后的判刑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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