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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9日晚,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刑侦大队向黄沙坪派出所通报,称桂阳县方元镇观山村村民郑某某于4月8日晚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杏林小区将其妻子雷某某杀害后潜逃,请协助调查抓捕。接到协查通报后,黄沙坪派出所高度重视,随即由教导员谭建源带领民警邓忠、芦辉等人赶到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居住地方元镇观山村白水组调查了解情况,部署抓捕工作,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住房和可能藏匿的地方进行布控;另一方面对郑某某在家的亲属逐一进行走访,要求他们规劝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通过工作,4月12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终于在其亲弟的陪同下来到黄沙坪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交待,因其妻子雷某某行为不检点,使他在村子里抬不起头。农历2010年五月初四这天,夫妻俩为此事大吵了一场。之后郑某某在长沙的儿子将雷某某接到长沙居住,并安排其住在车库里。但郑某某心中的怨气并没有因此消退,于是,他于2011年4月8日又跑到长沙找到雷某某并与其发生激烈的争吵,争吵中郑某某一怒之下将雷某某杀害后潜逃。

综合法律 2018-09-08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公安局抓人到判刑中间要经过的步骤主要有:  
    1、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  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侦查终结后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来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3、由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择日安排时间开庭,并根据庭审情况依法进行判决。
  •   没有立案之前不可以请警察协助调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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