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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们好!我(买方)今年元月份因与他人买卖房屋有争议,所以起诉了对方(卖方)2011年4月份立的案,今年6月底主审法官按其程序说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调解,但未调解成功,当时法官告知我,被告方要反诉(当时自己不大懂),后从自己的律师口中得知对方有可能是想拖时间,但没关系,今年的案子再拖也拖不了多久,法院一定要结案。由此时间到了9月下旬法院通知双方20多号开庭,但在开庭时(只有主审官一人)法官司问起反诉原告把反诉的钱交了的时候,反诉原告当庭说“撤诉,不告我们了“法官也许出于一些原因只是当场说了他们几句,然后又没事一样正常开庭(很气人。。。。我想请问下,有这样的被告和法官吗?他们这要样做对吗?)更气人的在后面,各位大哥大姐,这种案子按正常是走简易程序3个月结案,就算他法官有权改为普通程序6个月,但到了10月底超期后找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只是说我们也都很忙,你在家再等等吧,再问就是一副好像我故意找她岔了一样语言和表情!我想请教下各位当律师的大哥大姐们,我应该怎么办?(个人主观意见:从立案到现在6个半月了,从法官的对我的态度,感觉对方可能私下找过主审法官。。。。所以一直因为我有证有理的情况下,迟迟不好判)

调解 2018-09-08 1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程序的选择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一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1、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在立案到判决或者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诉。
    2、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就终止了。
    3、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诉还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及其它事项来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申请。
  • 诈骗案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诈骗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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