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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乙方)是失地农民,在2002年17月与金州区二十里堡三房身村(甲方)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将2.4亩土地转租给乙方建养狐场使用(土地是甲方从原土地承包村民手中收回的,甲方和该村民另有协议),租期为26年,至2028年7月止;租金伍佰元亩/年;租期内哪有国家征用土地,乙方损失应按国家最新政策给予补偿。 我父母在三年期,修建瓦房三间、庫房一间、狐狸场、围墙,打井二口。 现在该地区要修建高速公路。占地影响养狐,估计损失4万元/年。

合同纠纷 2018-09-08 13: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修公路占地有相关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会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因此,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无权直接向征地单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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