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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攻读研究生,被强制要求把户口从原籍(湖南长沙市一农村)迁入湖北武汉,由于本人所学专业就业面窄,前景堪忧,我既有意愿也有可能性在毕业后将户口迁回老家。 但是目前老家面临土地征收问题,预计等到研究生毕业,我已经没有“原籍”可以迁回,或者就算可以迁回也没有土地和房屋了。由于尚未毕业户口也不能迁回,而拆迁补偿是按户口计,我们这样的学生群体能不能得到拆迁补偿呢? 按照国家政策我们是有迁回原籍的权利的,但是拆迁却使我们丧失了这一权利,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还是未知数,后路却已经被断绝了。我想知道,难道我们的权益就被政策所忽视?

拆迁补偿 2018-09-08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
  •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 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在国家层面,《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属于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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