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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晚上10点被盗,16号派出所抓到小偷了,17号通知我带发票去派出所。19号通知我去拿破案告知书。是个团伙7-8个人,都是惯偷,告知书写的,追缴赃款0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那民警还对我说在给我找车。估计是找不回来车了! 21号听说。 派出所都给送看守所了,意思是等判刑了 可我没看见车 也没看见赔偿啊。这个事不会就这么没信了吧。还有就是我上网查得关于什么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我不可能为了找个摩托车再花几千块去打个官司吧还有就是,假如有一天 检察院对小偷提起公诉我还用到场吗?

诉讼 2018-09-08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送到看守所的话已经被刑拘了,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需要等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了解情况后才能确定。若需要补充侦查时间可能会较长,建议先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嫌罪名,符合条件时向相关单位申请取保候审。

  • 1、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3、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就根据所偷的摩托车价值及相关情节来确定量刑。

  •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第二,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在该证据的收集上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得、提取和固定。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  
    4.迅速及时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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