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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时有申请法律援助现法院开庭可以重新申请另一个法律援助可以吗?

仲裁 2018-06-26 1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一、需要代理的事项在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内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重庆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


    一、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依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在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然而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将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作为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补充。
    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公开,必须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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