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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我丈夫正式分居 从 2006年7月--至今,没有任何往来。我现在向他提出协议离婚,他表示同意。我2010年,在南京,我现在生活的城市,买了一处二手房,只有33.7平米,全部是我自己买的,没有他的任何痕迹。我想请教您:我这个房子是否算我和他的共同财产?还有,我和他以前的房子,是我单位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所得,后又卖了,买了有200平米左右面积的房子,是楼上下结构,现在他一人在居住。现在,他因我主动提出离婚,要我将我和他以前的房子全部归他,提出不要我南京现在我买的房子。如果我现在南京的房子不算在共同财产内,那我就是要净身出门了。他提出,如果我不按这个条件的话,他就不同意离婚。还有,他在孩子面前说我离婚是急着要结婚了,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根本没有的事。我只是出于善心,是为他想的。不管什么原因,一段死亡了近二十年的婚姻,如今孩子也已成家了,再往下走,真的没有意义了。他是男的,目前还不算老,还可以有所选择。我比他大两岁。最后,我想请教律师,如果我同意他的要求,我的离婚协议该怎么写?敬请指教!十分感谢了!

离婚 2018-09-08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起诉期间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夫妻离婚起诉期间挣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算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通常都会以书面离婚协议的方式对包括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割在内的多项问题进行约定,男女双方在落款处签字就代表认可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定的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该协议就合法有效,男女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
    如果协议离婚后就婚姻债务问题达成的约定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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