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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骑电动车逆行自行车道与对面违规行驶的面包车想撞,造成本人当时牙齿脱落两颗,一颗松动至今还不牢固(已做手术处理,拔掉牙齿神经。),左手当时大拇指第一关节骨折,右手皮肤有多处擦伤,皮肤有伤疤,(交警责任认定本人是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请问一下牙齿的医疗费用标准是多少?(本人今年26岁)应该赔偿我的牙齿以后损失是多少?我可以获得那些赔偿?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9-08 1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 对于报销的部分医药费:第一种观点,已获医保报销的,并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再予以赔偿。一方面,赔偿与损害相当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念。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行为法的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且必要条件,这也是民事责任基本功能及损害赔偿法的最高原则。另一方面,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时民法的基本思考方法。
    医保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与侵权法的保障作用属不同层面。若将医保已报销的费用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不仅有将一切损害都通过侵权法进行保障之嫌疑,这有违侵权法的立法宗旨,而且无疑使受害人活动额外赔偿,这种对受害的过度保护违背了平等保护受害人与侵害人的理念。
    第二种观点,对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仍然应当予以赔偿。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方从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被告应予赔偿的医疗费数额中扣除。
    第三种观点,对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仍然应予赔偿。虽然通过医保报销了医疗费,但是医保的使用会影响到参保人今后自付费用部分的比例,统筹支付的费用也应该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您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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