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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一直种地,在一九九六年的时候从生产队承包了一块土地,这块土地原是我奶奶和姑姑的口粮田,但是由于他们长期拖欠农业税,生产队已经收回,我们又从生产队包回这块地的一半,另一半由别人承包,但当时都没有手续,2003年政府和村上和我们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证,有效期到2028年,可是在今年土地被征用,奶奶和姑姑回来要地,声称这块地的补偿款应该是他们的,还要起诉我们,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8-09-08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等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如果有证据证实,土地补偿费用确实被贪污,农民可以向检察院直接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审计,以确定村干部是否有贪污行为。
      或者向纪检部门投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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