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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4年12月离婚,孩子对父亲作出判决,抚养费每月一千元,但多年来他们一直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探视权,一直不见孩子。 应该向律师申请探视权,写其他解除任务。

离婚 2020-07-20 0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申请要注意: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四)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五)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 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通,对方拒绝让探视的,依法起诉主张探视权。
  • 您好,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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