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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住农村,父母以种地为生,与村委会及镇政府签订了到2028年的耕地承包合同。于今年,经县政府批准,征用农村耕地150亩,我家所属的3亩耕地也被征用,建厂方也按规定作了赔偿,但赔偿金到了镇镇府。镇镇府和村委会,各提走了三分之一的土地赔偿金,说是提成;剩余的三分之一赔偿金说已通过村民大会,平均分给村民(未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也分),再重新分地的耕地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户。1、建厂方将征用土地的赔偿金给了镇镇府和村委,但耕地的经营权属农户,这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吗?2、镇镇府和村委会,各提走了三分之一的土地赔偿金的提成,国家有规定吗?3、承包了30年的耕地使用权,村民大会是否可以不经承包人同意收回另行分配?4、被征用田地农户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由村民大会分给未被征用田地的村民?5、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家应得到哪些赔偿?赔偿金镇府及村委可以提成吗?6、以上事实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对象是村委?

合同纠纷 2018-09-09 0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且第二轮承包合同的期限是30年不变的期限。承包方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
    因此,承包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包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其他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和解除。
    政策变化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对于土地承包,承包人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要求与受让人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如果受让人同意解除,则可根据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按原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对于地上附属物,首先按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
    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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