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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我(韩某)的朋友王某向高某借了200万元,我做了担保人之一。借条是这样的:今借到高某贰百万元整(2000000元),六个月还清。借款人:王某 担保人:李某 担保人:韩某 借款日期: 2010年12月26日现在的情况是:借款人王某 于2011年8月还了高某50万元,还欠高某150万元。但现在担保人李某已失踪,借款人王某已无力偿还,只有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和一部价值20万元的汽车。现高某要我重新以我的名义给他打一个欠75万元的欠条,我不清楚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这种情况下,我该负担多少债物?恳请得到您的帮助。

债权债务 2018-09-09 08: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保证,约定了保证方式的就是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务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件事与债务人的父母是没有关系。你去找他父母也解决不了问题。

  • 1、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借条上划掉担保人的名字,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属于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债权人同意放弃担保,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表示放弃,除在借条上直接划掉担保人名字,最好签上意见并签名。以免误认为担保人单方强行划掉名字。
  • 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就得承担担保责任,以担保人个人的财产偿还,直系亲属的财产不会计算在内。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人的直系亲属没有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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