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为一个朋友提供了贷款担保,他找了三个农户成立了联保小组进行贷款,这三个农户签定了联保协议,暂且说协议号是X吧,这分协议规定联保期限是2010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2日.然后我签字的是一份补充协议,就是我对X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并未约定期限.但是,在2011年的5月他们和银行协商做了还款,然后又接着贷,就是以新贷还旧贷.另立了新合同,并未通知我,也没我找我在签字.现在还款出现了问题,银行要我还钱,并说只要是2010年7月22日到2011年7月22日之间的贷款,无论续贷多少次,我都得负责.请问,我对续贷的这笔贷款还有连带责任吗?

银行 2018-09-09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什么保证,法律默认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