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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外打工做销售工作经常在外,曾办理过中行3张银行卡,因出门期间透资款项11800多元,逾期3个月左右未还被报案公安机关派出所,得知此事后跟公安派出所人通话告诉公安机关我会在2天之内还款然后会销案,公安局人员也给我了这个时间期限,我在俩天内往卡里预存了13000多还款1千多元,然后拿着还款单据到公安派出所销案,把单据证明给了派出所人员,然后直接就上中行去销卡,现在信用卡都已经销了,单据证明也已经交予公安机关了,现在的事情以为告一段落。可是公安机关接待我的那个人警察说我已经构成金融诈骗然后销案必须还要缴纳罚款1000元,然后天天挂电话催缴罚款,我这边在银行款也还了卡都销了,当初上公安局也提供了还款证明,然后现在事情已经过了半个月左右公安机关的那位干警还挂电话提供他的私人电话告诉我必须去交罚款然后销案不然就派人抓我什么的威胁我,事情就是这样的原尾,可是我经常出门他还经常挂电话往我公司告诉我同事我在不去就要抓我了,我想咨询下,我这个事情是否完结,这样的事情对我也构成了一定的困扰,我不知道这个钱应不应该去缴纳~!而每天这样的电话让我同事对我也有很大看法。我想请律师们帮帮我,我就是一个普通打工的,1000元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月的生活费用,我不知道应该怎么样面对这个事情~

金融 2018-09-09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情节中,有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 首先,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如果银行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持卡人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其次,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达一定数额,逾期不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逾期不还款会给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会对持卡人今后的贷款等行为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
  • 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银行就可能会起诉
    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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