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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刚成立,没有在约定时间缴纳出资额的,是否要向股东扣除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做为公共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企业 2018-09-09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
    (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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