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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我老公婚后得了精神病,现在我想跟他离婚

离婚 2018-06-26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请求权。

    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对对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就等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就会漠视家务劳动的劳动价值。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协助方分享被协助方所创造的财富,完全漠视协助方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因此规定离婚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以强行法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陷。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这是启动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条件。倘若一方并未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尽管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给予对方物质补偿。2?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 你好,关于与精神病离婚赔偿多少钱,前参考以下内容:
    1、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审查离婚申请,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这是确定离婚登记最根本的条件。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
    2、注:对精神病的认定要依据法定机关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离婚当事人xx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复函》答复如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证登记申请后,到颁发离婚证之前的审查期间,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经司法机关出具的,能证明当事人此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鉴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终止办理离婚登记。如利害关系人未提供司法鉴定的,应由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待司法机关出具司法鉴定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司法鉴定作出是否办理离婚登记的决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未发现离婚当事人有民事行为障碍的,则可办理离婚登记。
    3、关于财产分割。如无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后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中单独强调指出,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必要时可以将帮助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生活有困难的被帮助之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程度,精神状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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