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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军人,工作地在山东(我是军人所以我没有户口,我身份证上的居住地址是山东部队当地),老家在湖南农村,妻子和孩子在河北城镇生活(户口也在河北保定某县城),我们一直两地分居。自我2009年结婚后,父母也一直在河北生活,帮着照看孩子(但户口还在湖南农村老家)。由于妻子的工作单位是中铁,流动性大,今年妻子去了贵州上班,11月初,我母亲跑过去看孩子,结果在路上出了车祸(车祸地点在贵州黔西南自治州),我母亲当场死亡,车祸原因是两车追尾,初判责任认定是我母亲乘坐的客车(后车)负全部责任,现正在责任认定复议阶段。我母亲乘坐的客车是个人购买挂靠在湖南湘运公司的。我父母在河北当地没有办暂住证,但现在我们有我母亲在河北居住的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我在河北也有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子。我母亲出事时57周岁,子女都已成年,家中也只有一个奶奶需要赡养。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现在听说是同命同价,也有听说是城镇农村标准不一样,区分得很清楚。在网上我看到有说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可以按照居住地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象我母亲这种投靠子女,帮子女照看孩子的情况(虽然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但帮子女减轻负担,也是一种变相的收入来源),我母亲的死亡赔偿金是按湖南农村还是河北城镇的标准算?

交通事故 2018-09-09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管理,也称户籍管理、户口行政管理、户籍行政管理、户政管理、户政,是户政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是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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